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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析中国传统证据文化的哲学基础

浏览38次 时间:2013年1月10日 13:25

  论文关键词:中国;传统证据文化;哲学基础
  论文摘要:天道论、人道论和哲学思维方式构成中国传统证据文化的主要哲学基础,对传统证据文化的内容、价值和特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天道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司法官吏在证据实践中注重政治性考量;德威并用,以德为主以威为辅是传统证据文化的思想基础。人道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传统证据文化以“和谐”秩序与“无讼”理想为根本价值取向,具有严酷性、等级特权性和伦理性的特质。传统哲学思维方式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传统证据文化具有经验性、非逻辑性和推理的类比性的特质。

    我们要寻找法律文化生成的根源、发展规律和基本性格,就应当把研究对象放到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予以考察。从经济、政治、伦理、社会组织结构、哲学等多种角度出发分析其现实基础。本文拟对中国传统证据文化的哲学基础作尝试性地探讨,以期不断深化和细化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
  一、天道论与传统证据文化
    在传统哲学里,天道论主要包括天意观、阴阳五行之道等内容。
    (一)天意观对传统证据文化的影响
    天意观对传统证据文化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君权神授思想使得皇帝和司法官吏在证据运用中注重政治性考量—维护神授的至上王权或君主专制统治秩序,这种考量往往使得皇帝、司法官吏尤其是酷吏在审判案件时首先考虑的就不可能是证据,或不可能仅仅考虑证据,从而损害司法正义的实现。
    君权神授思想是古代社会天意观的核心内容。古人认为,人间有君王,乃天意。君权神授,王者通天地人。儒家大师董仲舒说:“古之造文者,三画而连其中,谓之王。三画者,天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参通之,非王者孰能当是?”“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天子父母事天而子蓄万民。;刊受权君主治天下,这是天的旨意。
    君权神授意味着皇权至上,皇帝拥有至高无上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往往把司法当成维护君主专制和驾驭官僚的工具。这种政治性考量甚至个人爱好、性格、喜怒哀乐的情绪等常常左右证据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商封王、秦二世、隋场帝等暴君就是典型代表。
    “太宗尝与侍从论狱,魏征曰:‘场帝时尝有盗发,稍涉疑似,悉令斩之,凡二十余人。大理承张元济怪其多,试寻其状,内五人尝为盗,余皆平民,竟不敢执奏,尽杀之。”
    皇帝虽是最高的司法长官,但毕竟很少审判具体案件,因此,这种“稍涉疑似,悉令斩之”的现象更多的是由酷吏秉承皇帝的旨意完成的,比如张汤、杜周、来俊臣、周兴等都是历史上以逢迎皇帝,曲法裁判而著称的助封为虐的酷吏。酷吏的产生,除了性格和贪婪的因素外,多半与维护专制皇权的政治性考量相关。因此,中国历史上的酷吏,往往被皇帝作为维护专制王权的工具而加以重用。这样的情形史载不绝。
    在君权神授天意观的笼罩下,一旦至上皇权干预司法,司法官吏就不得不把政治性的因素纳人案件的审理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政治同司法混同起来了。对此孔飞立曾感慨道,各级官僚取悦皇帝是贯彻司法的中心环节。此话虽说得有些绝对,但也是一种事实。
    (二)阴阳五行之道对传统证据文化的影响
    中国传统哲学认为,天地自然、人类社会现象甚至精神现象无不遵循阴阳五行之道。阴阳五行之道在中国古代的思想领域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有人称其为“中国人的思想律”。自然,它也会影响到法律领域。其对传统证据文化的具体影响主要有:
    1.确立了亲亲相隐制度。“阴阳五行之道的根本涵义或实质就是伦常之道。自然的阴阳秩序、五行秩序,实为亲亲尊尊、尊卑有序的秩序。人类应效法此种秩序,成就人道。”口传统证据文化中的亲亲相隐制度正是天地秩序伦理化的结果。
    亲亲相隐制度来源于“亲亲相隐”的儒家思想。西汉时,亲亲相隐得到进一步规范化和明确化。汉宣帝地节四年诏曰:“父子之情,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间这一诏令首次用允许隐匿的形式正面肯定妻、子、孙为夫、父、祖隐在法律上不作证的正当性。
    此后至清,各朝代的律例都确立了容隐制并且不断丰富和完善,亲亲相隐制度一直沿用了二千多年,它不仅仅是一项法律原则,也是一条重要的道德规范。“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也”。相隐之道离,则君臣之义废”。t}l可见,维护父子之道即护守君臣之义,因“忠臣以事其君,孝子以事其亲,其本一也。”
    2.德威并用,以德为主以威为辅是传统证据文化的思想基础。阴阳之道认为,阳尊阴卑,阴阳各有所司,不可或缺,否则,阴阳不调则会引起灾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儒家从五行之道发展出来的仁、义、礼、智、信的“五常”思想也体现在传统证据文化的各个表现形态之中。可以说,阴阳五行之道决定了无论是传统的刑事证据文化还是民事证据文化都是一种以“德”为主导以“威”为辅导的文化,“德性原则”是传统证据文化的基本原则,只不过刑事诉讼证据文化中的“威”比民事诉讼文化中的“威”更多一些而已。
    “‘德’字在中国古代是一个长期被人们高歌的概念,也是历朝统治者反复弹奏的一个主旋律。’,例虽然不同的时代赋予“德”以不同的意义,但“其义即为‘德行’、‘德性’、‘德品’之类,至少也是主要包含此义,继而升华为一种法律(包括习惯法)理念,而主要不是别的什么。’佃铱此理解,“德性原则”在传统证据文化中的表现并不仅限于纠纷解决者在诉讼中的“敦亲睦族,教化为先”,而是通过具体的证据立法和司法,推“德性原则”于保护孤幼老废疾和情理司法之中。
    中国古代历朝历代都有一些旨在保护孤幼老妇废疾等的证据规范。譬如,《唐律疏议·断狱》“老幼不拷讯”条规定:“其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皆不得令其作证。违者减罪人罪三等。”
    古代社会的司法官吏在证据实践中既要依据国法,又要讲理和情,达致理、法、情的和谐统一。就“理”而言,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要符合“事理”、“情理”和“天理”,强调证据的准确可靠,行为的恰如其分。就“法”而言,司法官吏在证据实践中要遵循朝廷的法令,执行法令一定要出于公心。就“情”而言,是指在证据实践中,要注重诉讼双方的人伦关系,权衡实际,灵活断案。三者都与“德性原则”密切相关。
    当然,“德性原则”并不否定“威”在传统证据文化中的思想基础作用。制度化的刑讯和残酷的法外施刑、诬告反坐、审案中的跪着听审与“喝堂威”、“大胆刁民”的呵斥等等无不散发出浓浓的“威”的气息。只不过作为一种思想基础,它不能与德等量齐观,它只能在德的指导下,与德结合,才能实现自然秩序的和谐。

  二、人道论与传统证据文化
    就传统证据文化的哲学基础而言,天道论和人道论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合二为一的。本节内容与上文的差异性在于论述的侧重点和角度。
    范忠信教授认为,人道论主要包括人之道和人之使命两部分内容。人之道的内涵有:(1)法自然,不可逆天;无为而治,不必追求胜天,不必刻意追求有所作为。(2)法天之秩序,亲亲尊尊。(3)法天之生杀仁威、德刑并用。人之使命的内涵有:(1)参天地赞化育。(2)体现和成就“理”和“道”。(3)实现人之使命的途径、方法。
    应该说,上述人道论的所有思想对传统证据文化都会产生影响,或者说这些思想在传统证据文化中都是有所体现的。正是这些思想共同决定了传统证据文化的根本价值取向,形塑着传统证据文化的特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追求自然秩序的和谐为根本价值取向,这几乎是学界的共识。同样,作为整体法律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传统证据文化也是以和谐秩序与无讼理想为总原则的。中国传统证据文化的这种价值取向是以天人合一论为其哲学基础的。无论是儒家哲学,还是道家哲学、法家哲学,抑或其它的哲学派别,无不坚持天人合一观,认为人应该效仿阴阳之道和五行之道建立一个尊卑有别、长幼有序、互不争讼又洋溢着浓浓人情风味的社会秩序。如果说这些哲学派别在人道论上有所差异的话,则在于他们主张实现和谐秩序和无讼理想的具体途径不同而已,比如,儒家主张“德主刑辅”、“以礼人法”,道家主张“无为而治”,法家则重视“法”、“术”、“势”。
    在这种根本价值取向的指导下,传统证据文化具有以下三个鲜明的特征:一是传统证据文化的严酷性;二是传统证据文化的等级特权性;三是传统证据文化的伦理性。
    下文,对传统证据文化的这三种特征略而述之。
    (一)传统证据文化的严酷性
    在中国古代纠问式诉讼中,证据活动常常出现无程序规则、践踏权利的现象。被害人只是告发人,被告人则是诉讼客体,是被审问,受追诉的对象。他们没有辩护权,没有质证权尸连最起码的人身权也没有。制度化刑讯和法外刑讯冠冕堂皇地横行几千年,不仅是被告,被害人、证人也是被拷问的对象。对于诬告者则反坐之。这些都是传统证据文化严酷性特征的具体表现。
    中国传统证据文化何以如此严酷,原因很复杂,但追求“和谐”秩序和“无讼”理想无疑是其终极原因。因为,“和谐”秩序和“无讼”理想在中国古代具有其独特的政治价值:一是维护君主专制制度,二是涉及各级官员的职责和政绩。古代社会所追求的“和谐”秩序是以维护君主专制和宗法结构为基础的。凡是涉足公堂的人,在统治阶级眼里都是“刁民”,他们的兴讼行为无疑是对君主专制和宗法结构的破坏。因此,为维持此种秩序,最好的方法便是倡导“无讼”。对于轻罪案件,通过教化以期实现“无讼”理想。对于重罪案件,则是“刑期于无刑”,对“刁民”予以残酷的刑讯和刑惩正是实现“无讼”理想形成“和谐”秩序的必要手段。由此可见,“无讼”理想不过是“和谐”精神在法律领域的具体落实。
  (二)传统证据文化的等级特权性
    中国传统证据文化维护“和谐”秩序的价值取向还体现于证据制度和实践对贵贱等级秩序的强调和贯彻。因为,传统的人道观认为,尊卑不分明,便不能生成“和谐”的秩序。由此,等级特权性便构成了传统证据文化的另一个特征。
    传统证据文化等级特权性的具体表现主要有:
    1.贵族、官吏、特殊的种族不受拘系刑讯。早在西周时就有了“八辟制度”。曹魏时始将“八议”载人律文,以后历代法律均沿袭不改。对“八议”之人犯罪,司法机关无权审判,更不得按常规诉讼程序对他们进行拘系刑讯。贵族官吏不受刑讯,自唐以来皆有明文,唐、宋应议、请、减者,不合拷讯,但据三人以上的众证定罪,如有违反,故加拷讯的官吏以故失出人人罪论处,即罪五出人,亦以斗杀论。生异族统治的元代和清代,形成了种族的阶级,在诉讼上享有更多的特权。
    2.法律规定一些特权阶级不用出庭对质。古代“法律根本否认士庶在诉讼上平等的地位,无论其为原告或是被告,均不使与平民对质,平民不能当面控诉他,他也没有亲自在法官前答辩的必要。”
    3.法律一方面严格限制子孙、卑幼告父祖、尊长;另一方面则赋予父祖、尊长控告子孙、卑幼的特权。
    (三)传统证据文化的伦理性
    中国传统证据文化维护“和谐”秩序的价值取向使得古代司法官吏在证据实践中必须要注重道德教化和情理考量。尤其是在轻罪案件中,司法官吏大多以调解结案。对于调解者们来说,他们的主要目的并不是明断是非,而是“息事宁人”以防矛盾扩大,影响社会安定。“‘息事宁人’多半是混淆是非的‘和稀泥’。在极端情况下,案件事实完全被情理所掩盖,司法官吏根本不去关注案件事实,两造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非的必要,甚至连提供证据的机会都没有。情况往往是,司法官吏在清楚了两造的宗法伦理关系后,接下来不是进行事实调查而是予以训斥或道德感化,直至两造“甘结”。

    这种特殊的司法形式在传统上是公认的,得到不断的阐释和实践。魏征说:“凡听讼理狱,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权轻重之序,测浅深之量”’‘代理学大师朱熹对此说得更明白些:“凡有狱讼,必先论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而后听其曲直之辞。”店人在总结审判经验时也说:“凡关宗族亲谊必须问明是何称呼,系何服制。”
    司法的道德教化和情理考量尽管具有积极意义,但无疑削弱甚至是取代了证据在案件事实建构中的基础性作用,司法官吏也不注重司法知识和技术的学习而一味强调伦理道德的修养,这在客观上阻碍了证据知识和技术的生成与发展
   三、中国传统哲学思维方式与传统证据文化
    哲学思维方式是致知论的重要内容,是文化结构的内核,是某一种特定文化的生命力所在,它对于文化的延续、传递具有“遗传基因”的功能。中国传统证据文化的陈陈相因和长久不衰与此关系甚大。
    一般认为,中国传统哲学思维方式是一种整体性思维,具有直觉性、意象性等特征。
    (一)直觉思维对传统证据文化的影响
    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的直觉,有人将它视为理性的东西,也有人将它视为非理性的东西。但有一点是人们的共识:直觉是以经验为基础,以“体认”和“意会”作为把握对象世界的基本形式,它不具有清晰的、严格的逻辑形式,因而它是与逻辑思维相区别的一种相对独立的、特殊的思维形式。
    直觉思维在中国传统哲学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并对中国传统的精神生活和文化生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自然,直觉思维也深刻地影响着传统证据文化的个性,使得传统证据文化具有经验性和非逻辑性的特征。

    1.传统证据文化的经验性
    在一种直觉思维方法模式下,无论是证据的获取还是证据的运用都是以感觉经验作为基础的。可以说,传统社会运用证据的知识是实践理性的。首先,从思想而言,大多数证据思想历时两千多年不变,一代代思想家总是从历史来论证自身的合理性,如果事先不告诉你一个具体的时代,你就不知道它是属于汉代还是清代。比如,“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罪从供定,犯供最关紧要”等思想侵淫在中国古代各个时代司法官吏的头脑中;翻开一部《历代刑法志》,不仅关于刑讯的观点了无新意,而且支持观点的理由也完全是引经据典、老调重弹。
    其次,从技术而言,传统证据技术主要包括五声听讼技术、片言折狱技术、鞠情技术、刑讯技术和勘验鉴定技术等。这些技术虽然包含了一些科学的因素,但远不能说是科学技术,因为这些技术并不以严谨的形式逻辑和西方式的以实验为基础的自然科学为根据的,主要是司法官吏在漫长的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型智慧的结晶。
    我们可以检验鉴定技术为例对这一问题加以论证。在古代社会,司法官吏的检验鉴定技术多是来自于经验。有宋一代,勘验鉴定技术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创立和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单就检验技术而言,《洗冤集录》中很多精辟的总结。诸如“辨周身骨脉”、“辨检滴亲法”、“辨检验骨伤法”、“辨殴死及伪造伤”“辨勒伤”、“辨踢伤”、“辨自残及被杀伤”、“辨受毒伤”、“辨火炙伤”、“辨受杖伤”、“辨闷死伤”、“辨虎咬伤”、“辨阴脱伤”等等。
    再次,从具体方法而言,在一个以经验传递为主要知识传播手段的社会,有经验的个体价值是相当巨大的,这种经验理性也赋予司法官吏以创造力。因为人在本质上是一种经验性的存在,经验所表达的是永远属于其自身知识系统的。传统社会的司法官吏凭借着自己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以及司法实践中所积累的经验性智慧,不拘一格、灵活多样地获取、运用证据,使得具体的取证方法、运用证据的方法在古代社会呈现出多样性和奇特性的特征。譬如,鞠情之术,这仅是对一种相对于刑讯获取供词的方法的理论概括,以情断狱实际包含着复杂、丰富、多样。大而化之,“情讯法”主要包括察听五辞、情理感化或教化、反复洁问、钩距和诈橘等具体方法。细而言之,则有“引贼上钩”、“假借他物”、“利用动物”、“”模拟试验、“察言观色”、“拉家常”、“咬文嚼字”、“乔装查访”、“考验情感”、“心里分析”等等,不一而足。
    2.证据文化的非逻辑性
    中国传统哲学中有没有逻辑思维?如果有,与直觉思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这是一个至今仍在争论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传统哲学的直觉思维在本质上是排斥逻辑的或说是超逻辑的。因此,中国的传统思维是以直觉为主,以逻辑思维为辅。也有的学者的说法与此相反。晨阳教授认为,“中国传统哲学与西方哲学的根本区别不在于它有无逻辑思维,而在于直觉思维与逻辑思维的关系处理上与对方采取了颇为不同的方式,如果说,西方哲学家多把逻辑思维置之于直觉思维之上,或者有把直觉思维予以逻辑化的倾向,那么,中国古代哲学家的做法正好相反。笔者赞同高教授的观点,即中国传统哲学的思维方式是直觉的,本质上是非形式逻辑的。
    其实,证据文化的非形式逻辑性正是传统诉讼文化的非逻辑性特质的一种具体体现。传统证据文化的非形式逻辑性主要表现为在证据运用中注人道德情感色彩的因素,甚至直接以人伦道德推翻或替代证据本身的逻辑而得出结论。
    在中国古代社会,以情理挤压甚至替代了逻辑的断案故事很多,这是古代法官“片言折狱”的典型折射。虽然,运用“情理”建立对事实的认识,有诸多成功的案例,以至于“片言折狱”被视为古代司法审判的最高境界,但“片言折狱”很容易滑向司法擅断的泥沼,成为刑讯的元凶从而制造出大量的冤狱,这也是不可否认的。
    当然,也不能说古代的证据实践根本不符合形式逻辑,事实上,绝大多数判决的形成是符合形式逻辑的,否则,基本的司法正义都无法实现。只是,古代的司法官吏将直觉思维置于逻辑思维之上,或者说古代的司法官吏并不具有自觉的逻辑思维。
    (二)意象思维对传统证据文化的影响
    意象思维与直觉思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意象思维的根本特点是以带有感性形象的概念、符号和运用象征的方式表达对象世界的抽象意义,及以直观性的类比推理方式把握对象世界的联系。意象思维与直觉思维中的“意会”方法在内容上有相通之处。其间的重要差别是前者与西方人重抽象思维的倾向形成反差,后者则是与西方人重逻辑思维的倾向构成对立。
    传统证据文化中的意象思维主要表现为以自然现象、典故、现实之事等来类比证明具有相似性的案件事实。在古代司法实践中,由于事物发展的不可重复性或者不宜重复,不能直接验证,司法官吏往往使用类比的方法来检验证据的真假。
    类比推理的现实基础或出发点是事物现象或属性的相似,但其表现形式则具有多样性。考察传统司法实践,证据运用中的类比推理主要有:用现实之事类比,用典故类比,用梦、神灵等象征之事类比。
    1.用现实之事类比
    用现实之事类比推理出案件事实是类比推理的常态,也最具有信服力。
    2.用典故类比
    在古代判例、判犊中,我们经常发现典故人判的现象,即司法官吏用典故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真伪。这既是经学思维的表现,也是意象思维的表现。
    3.用梦、神灵等象征之事类比
    古代司法官吏在破案无术的情况下,往往求助于梦、神灵等神秘力量,寄希望于可以获得某种“象数”以认识客观对象,这种“立象尽意”的方法正是意象思维的表现形式。
    当然,这种“立象尽意”的意象思维方式运用于司法是有问题的。一方面,虽然说“象”对于对象来说具有象征的意义,但问题是古人把象数与对象的关系看得过死,以至于认为在象数符号中直接蕴含着对象世界的意义,这样,象数符号在思维活动中的象征功能也就转换为再现或表述功能。另一方面,中国传统哲学中的意象概念或意象符号的意蕴极不稳定和固定,常常处于变动或流动状态。人们对之可以随机加以解释,赋予其不同的意义,表征不同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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