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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构建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下的农村养老保障新体系

浏览29次 时间:2013年1月29日 13:04

    论文关键词:农村 养老保障
  论文摘要:在我国市场经济日益完善的今天,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却仍较为严重。本文从发展农村经济和提高农村老年人生活水平的角度,分析了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重要性、可行性及具体的对策,对构建新的养老保障体系作了些探讨。
    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李铁映曾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作了如下的概括:“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稳定器,同时也是经济的稳定器……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又是经济发展的激励器。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分配制度,是社会不同群体收人分配的调节器,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实现一部分人先富从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正是由于社会保障制度有如此多适应社会主义发展的功能,我们党始终把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去抓。在现代工业和农业经济并存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里,城镇领域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更趋成熟,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尽管也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依然任重道远,特别是农村里特殊弱势群体—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更加突出。
    一、现阶段农村养老保障现状
    中国已跨人了老年型社会。在中国人口老年化的过程中,农村的人口老年化具有其独有的特点:(1)农村老年人数量多于城市,如果按照印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7%的比例推算,城镇老年人口数约为2653万,农村为6083万,其绝对数是城市人口的2倍;(2)农村老龄化速度快于城市,由于农村青壮年大量向城镇转移造成农村的老年人相对城市更多,据专家预测,到2020年农村老年人占农村人口的比例将高于城镇3~6个百分点;(3)农村老年人无固定的养老收人,生活风险和困难程度要甚于城市老年人。尽管农村人口老年化问题比城市日趋严重,但农村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远不如城市发达,存在着很多间题,形势非常严峻:其一我国是传统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的国家,农民有其固定的生产资料—土地,在传统社会里,农民的生活风险相对比较小,因而国家在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时,重心倾向城镇,广大农村的农民,尤其是老年人的养老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国家给予城市老人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保障措施对农村的大多数老年人来说是可望不可及的。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有相当部分社会保障的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挤在保障体制以外。这主要是受我国传统的保障思想的影响,认为农村老年人养老的主要的责任在家庭。其实,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也与城镇的居民一样面临着市场带来的难以预料的生活风险。如1989年一1993年农村居民收入平均实际增长仅1.4%,而同期城镇居民收入平均实际增长3.9%。从这可以看出农民的生活水平远远低于城市居民,因而那种覆盖范围狭窄的社会保障体系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其二是农村养老保障的基础—家庭养老功能有所动摇。据1992年中国老年人供养体系调查,农村老年人要从子女处得到经济支持的占72. 93% ,希望家人帮助料理家务的占85. 28%,由此可以看出桅农村老年人对家庭的依赖程度。但是由于计划生育政策普遍推广及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给农村的家庭养老模式带来很大冲击。我国农村不少地方已形成“4- 2一1”的家庭结构:一对夫妇要供养4位老人,不论是从家庭收入,还是夫妇能够用于赡养的精力和时间来说都难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据统计,1982年我国家庭平均规模(1/户)是4.43,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到1998年减少为3.63,家庭人口和劳动力的减少都意味着家庭收入的减少,赡养老人能力的降低。家庭赡养老人的能力降低必然导致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质量下降,可靠性降低。同时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主要是青壮年)移师城市去谋生,农村留下主要是弱者、老人,而进入城镇的务工者本身承担着较大的生活风险,很难确保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因而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间题显得更加突出。据《经济日报》报道“老年人的赡养纠纷案目前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在所有涉老民事案件中,赡养纠纷案件占到13.5%,高居榜首,这类纠纷案中又以发生在农村的物质纠纷居多。”这也反映了在市场经济的浪潮冲击下农民的生产、生活的风险变大,赡养老人的能力逐渐下降;其三是农村部分地区尽管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养老金缺乏长效管理,出现了很多间题。截止目前,全国有30个省的2000多个县开展此项工作,8000多万农村人口参加保险,积累保险基金1印多万,有55万农民领取养老金。尤其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民养老间题得到较好落实,形成个人、集体、国家三结合的养老保障体系。但中国大多数地方养老保险基金是当地民政部门统揽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而地方政府民政部门又受当地政府的管理,所以一些地方民政部门或政府挤占、挪用甚至贪污、挥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使农民的养老钱失去了保障。正是由于管理体制不健全导致了农村更多的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失去信心,使得养老社会保险在一些农村推广遇到了很大的阻力,影响了农村社会保险政策的推行。其四农村的养老保障缺乏雄厚的物质基础。农村经济经过20年改革的确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最近几年农村经济发展后劲不足,“三农”间题显得日益突出,整个农村的经济基础依然非常薄弱。1986年,因工农产品的剪刀差而导致农村部门向工业部门转移资金总额始终在276亿元到307亿元波动,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减去了农民的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牺牲农民利益的基础上。因而农村收人远远低于城市居民,老年人的养老保障只得建立在相对贫困的物质基础上,导致农民老年人生活必需品、生活照料、精神产品等养老保障的内容得不到真正的落实。在1999年河南人口学会和河南计划生育干部学院对2500个老年人所作的老年人生活状况调查中,发现农村老年人年收人低于loon元的人数达1104人,占所调查人口的50.8%;农村老年人生活中最困难的事50.3%的人认为是经济困难;老年人最担心的养老问题是没有生活来源(占27. 6% )。因此可以看出农村老年人养老状况的窘迫。

    二、构建农村养老社会保障新体系的重要性
    (一)构建农村养老社会保障新体系,有利于贯彻邓小平同志的“共同富裕”战略。社会保障本身就是一种国民收人的再分配方式,国家可以通过政策、法律、经济等手段给予农村中弱势、困难群体—老年人以特殊的保障、实现社会保障的目的,有利于实现老年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养老权,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尊老、养老、敬老、助老”的良好的传统道德,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二)构建农村养老社会保障新体系有利于刺激消费,拉动国内的需求,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实现21世纪中国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目标。从理论上说,消费每增长1%,对国民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为0. 6%,实际贡献率近60%。在有效需求不足的今天,大力发展农村养老保障事业,能更好地刺激农村老年人的消费增长。
    (三)构建农村养老社会保障新体系,有利于减轻农民的负担。
    (四)构建农村养老社会保障新体系,有利于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农村计划生育政策贯彻的阻力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农民“养儿防老”的思想,在没有普遍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养老只能依靠家庭成年子女的情况下,农民为了安度晚年,必定设法多生孩子,以便自己老有所养。因而要进一步推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必须加强农村养老保障新体系建设,解决农民的后顾之优。
    三、构建农村养老社会保障新体系的可行性
    21世纪农村养老社会保障新体系是一个系统的、全方位的、多层次的保障体系,该体系将从老年人的经济保障、老年人生活照料所需的劳务、晚年生活的精神满足三个方面为老年人提供保障,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老年人的经济保障(包括生活资料、医疗卫生等方面保障)。从目前农村的养老现状来分析,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为未来新保障体系的建立奠定基础和提供可能性。
    首先,在法制建设方面,为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新体系提供法律保证。我国宪法规定:“赌养、扶助父母是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这从宪法上为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的依法负有赔养义务的人”。从根本大法到基本法律都详细地规定了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制度,使得养老保障新体系的建立有法可依。

   其次,在政策方面,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并由政府出面组织实施,为农村新保障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政策条件。“从2000年开始,我国农村居民将和城市居民一样可以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庇护,民政部已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人其2000年的重要工作目标”。政府从国家的大局出发,在考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时逐步顾及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为将来农村养老保障新体系的建立起了推动作用。
    再次,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基础在于家庭。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家庭承担着老年人保障的主要责任,尽管家庭在将来履行养老保障方面功能有弱化的趋势,但毕竟它还是我国比较稳固、可靠的老年人养老途径。家庭养老模式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具有长期的稳定性。因而在构建农村养老保障新体系时,家庭的养老功能仍是最基础的。
    最后,国家在部分农村推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和经验,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这项工作开展得比较成功。在发达地区农村养老保障不再是救济型的,而是一种保险型(预防型)的养老保障。发达地区养老保险的成功推行,对其他地区养老保障新体系的构建将起到典范和指引作用。

    四、构建养老保障新体系应遵循的原则及具体对策
    在构建农村养老保障新体系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具体原则,确保农村养老保障新体系的健康运行,真正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保障。〔一)必须加强养老保障的法律化、制度化建设。(二)必须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三)必须坚持养老保障主体的多元化。(四)必须坚持权利义务相结合兼顾公平的原则。
    构建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农村养老保障新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的建设不可能一域而就,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调动各方的积极性,真正使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做到科学化、伦理化、法制化、制度化、社会化的统一。
    构建养老保障新体系最关键、最核心的问题是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必须依靠政策,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引导农业由粗放型向集约型方向转变;培育农民的市场意识,使农民真正走向市场,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能力,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加快农村城市化建设;与此同时减轻农民的负担,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增加农民的收人,为农村养老社会保障提供物质基础。
    构建养老保障新体系要充分发挥经济学和科学技术的作用。一方面运用经济学的成本和效益的原理教育农村广大的农民,培养农民长期投资和远期效益结合的意识,逐渐改变中国农民的传统的养老保障意识的束缚,运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指导农民的行为,提高农民的自我保障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现代化的网络信息技术手段辅助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提高社会保障政策的透明度,确保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科学性。
    构建农村养老保障新体系必须加强家庭伦理道德的教化,发挥我国传统养老保障的优势。毕竟目前政府、社会的力量还是有限的,不可能全面地介人农村养老保障建设。必须加强农民的传统美德教育,提高农民敬老、赡养老人的道德意识。
    构建农村养老保障新体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首先要加快农村养老保障法的建设。如《农村社会保障法》、《农村老年人的权利法案》等保障农村老年人的法律,将农村老年人的权益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把农村养老保障纳人法制化轨道;其次可以运用法律监督政府在推行社会养老保障政策方面的行为,保证政府社会保障政策的公正性、有效性。
    构建农村养老保障新体系必须加强养老保障的制度化建设。尤其在农村杜会养老保险中,政府的管理体制必须改革,农民的养老保障基金必须遵循收缴、管理和使用三分离的原则,三个部门之间要权力分立,相互牵制、监督,从而增强养老保障基金的风险防范能力,提高农民对政府杜会保障制度的信任度。为确保这一点,可在地方政府机构之外设立一个养老基金管理机构,以负责养老保障基金的增值、保值。
    构建农村养老保障新体系要充分发挥农村各种主体的作用。个人、家庭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杜区及集体经济组织在养老保障中的作用不容忽视,集体经济组织在养老保障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非政府组织、团体在新的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也更加明显,他们通过各种慈善活动解决部分特困农民的养老问题;政府的主导作用不仅体现在财力上的支持,更重要的是发挥政府的政策优势,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发展农村的养老保障事业,同时在税收上通过减免政策,优惠刺激与老年人相关的行业的发展,降低老年人产品的成本,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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