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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教师权利的救济与保护

浏览23次 时间:2010年11月01日 16:23

论文关键词:教师;道德建设;权利;救济;保护
  论文摘要:在教师道德建设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由于人们习惯强调教师的义务而容易忽视教师的权利,因此,探讨教师权利的救济与保护,对教师道德建设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以及一系列教育法律规范的颁布,教师权利在我国现行法律上已经成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然而,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权利,却没有得到社会的足够重视和教师自身的充分认识。
  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某种权益,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时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实现其权益。
  本文所探讨的教师权利,是指教师的特殊教育权利,是教师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依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某种权益。这种权利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主体,有权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教师的特殊教育权利是由教师的社会地位和职业特点决定的。一般由教育法律规范规定,反映教师专业性职业特点、教师工作的价值[取向和教师作为脑力劳动者的特点。从法律角度看,此权利是宪法规定的抽象权利在教师身上的具体体现,是教师事实上应有的权利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为教育体系所认同的结果。
  然而,在教师道德建设过程中,我们习惯上只强调教师应承担的职责、应完成的义务.而往往忽视或否定教师的权利。实际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职业权利和义务,表现出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性质,即统一性。从权利角度看,是职业特点决定的权利。不得受到随意干涉,不得被随意剥夺,相应的,社会负有服从或保证其权利实现的义务,否则可能构成侵权。从义务角度看,是教师职业决定的职责,教师不得随意放弃履行,也不得随意让他人代为履行,否则.可能造成失职或玩忽职守。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以教师个人从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为基础的,体现了教师工作的社会重要性。是教师权利的一个特殊性质。它要求我们在强调教师义务的同时,必须对教师的权利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一、现行教师权利保护机制的相关规定
  教师权利在教育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建国以后,我国比较重视教育立法工作。从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至今,已经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等法律。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主要体现在《教师法》中。《教师法》在第一条中就申明是“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才制定教师法的;第四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主要享有以下权利:①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②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③管理学生权:指导学生的学习与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④获取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⑤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⑥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为了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四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六章专章规定了教师应享有的待遇,如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等;第七章规定了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要实行表彰和奖励,如“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南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为了充分保证教师权利能够得以真正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对侮辱、殴打教师,对教师进行打击报复,拖欠教师工资等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律规定对于保证教师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教师还应享有法定节日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教师节的规定》)以及其他特殊权利,如女教师享有的法定产假权等。
  二、努力完善教师权利的救济机制
  教师的合法权益,需要国家的强制力量保证实现。加强教育立法,使我国的教育法律日趋完备.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同时,加强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使每一个教师都能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以便正确地行使教师的权利,自觉地履行教师的义务,这也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论文发表

  一项权益的法律保护,包括法律的事前规则和法律的事后救济。法律的事前规则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是与非,从而影响全社会对人的行为的价值判断:法律事后救济的功能是为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
在实践中,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主要指当教师的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的事后救济,即法律对其权益予以恢复和补救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程序。
  我国现行教师权利的规定大多停留于实体法的规定,从法律的运行来看,教师权利保障至少应从以下四个机制来完善:
  (一)完善教师申诉制度——教师自我保护机制
  在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教师要充分利用法律法规来实现自身的权利。要熟知权利的救济途径。如申诉形式、受理机关、处理程序等都要熟知。只有通晓这些救济途径.教师才能更好地运州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教师中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不同于一般的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的法定性,使教师申诉程序有了法律的确定性和严肃性。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落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部门对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必须认真执行。违反申诉制度的规定,即构成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对教师可以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宽,这对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是十分有利的。这里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当然是否存在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在以下情形可以提起申诉:
  第一.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从事教学活动中的一切权利,如: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指导学生与评定学生,获取报酬与民主管理等。
  第二.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以上两种申诉30日内,作出处理。
  第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二)完善教师工资的管理体制  论文发表
  教师有权利追求和维护自己的报酬和待遇,同时,法律应该保护教师获取报酬待遇权。尽管《教师法》在第六章规定了教师的工资及晋级增薪由国务院具体规定,但在教育实践中,拖欠教师工资的事时有发生。要从根本上解决拖欠教师工资的问题,除了解决认识问题外,要着重从两个方面人手采取坚决措施:第一,调整和完善教育经费和教师工资的管理体制,对乡、镇财政薄弱、难以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贫困地区,在一定时期内暂将预算内教育经费和教师工资改由县一级政府管理,减少周转环节,堵塞漏洞,充分发挥县政府统筹安排的职能和运用转移支付的能力;第二.努力增加教育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
  (三)健全《教师法》的执法机构
  当前落实《教师法》的主要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管理教育、管理教师的过程中居于主体地位,因为《教师法》规定,有关教师的补贴、住房的优惠政策、教师的定期身体健康检查,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等涉及教师生活权利的办法、措施,都由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的领导要严格依照《教师法》规定.对照检查.总结经验,改进教师管理工作,对已有的有关教师工作的规章制度,凡不与《教师法》相抵触的,都要继续认真执行,与《教师法》相抵触的要停止执行。
  (四)加强执法监督
  人大常委会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执行《教师法》的情况要进行经常性的工作检查和监督。各级教育督导对学校实施《教师法》的状况,也要进行经常性督察。
  贯彻实施《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是全社会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在短时期内,有法不依、违法难纠的现象还会存在。但是,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各项改革事业的发展是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用法律法规规范教育、教学活动,是依法治教、依法执教的必然要求,我们应当求同存异,用积极的态度,做好《教育法》、《教师法》实施的各项建设性工作。
  另外,还应当进一步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拓宽教师权利的救济途径.以使教师的权利救济更具有透明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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