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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浏览23次 时间:2011年3月15日 15:48

摘要: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重要的实践问题。本文从法治的视角探讨了如何构建和谐社会,揭示了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内在关系,指出和谐社会是法治建设的目标,而法治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与保障。 
  关键词:法治;民主;和谐社会;保障 

  第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温总理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把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立为我国在新时期的一项重大战略目标,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这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升华,是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既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又体现了时代和当代中国实践发展的要求。胡锦涛同志在诠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容时,把民主法治放到了首要位置,因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民主法治关系最为密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法治建设。 
  一、和谐社会本质上就是法治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都具有法治的属性,“民主法治”是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公平正义”是社会规则与个人能力的和谐,“诚信友爱”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充满活力”是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安定有序”是公民的行为方式与社会秩序的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生产、生活、生态良性互动的和谐。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无论是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人与人的和谐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还是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和谐关系,都必然会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关系。从这一意义上说,和谐社会本质上就是法治社会。 
  二、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无一不与法治具有密切的联系,并且需要通过法治的路径而得以最终实现。民主是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实现的根本保障。和谐社会实质上是民主化、法治化的社会,要实现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就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贯彻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坚持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才能切实调动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创造性,大力弘扬法治建设的价值和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走向民主和法治的过程中,逐步扩大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范围,引导各利益群体以理性、合法的形式参与其中,使人民群众在这一过程上形成新的和谐关系。 
  公平正义是和谐的内在特征,而法治是实现公平正义最重要的途径。社会各方面利益得到合理分配,人民内部和外部各种矛盾得到正确处理,既得利益得到有力保护,使大多数成员都能享受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维护和弘扬。而公平正义本身就是法治追求的永恒目标,加强法治建设,使权力受到法治的约束,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能确保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为追求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教师论文发表
  和谐社会的特征之一诚信友爱,也是现代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实现不能仅仅依靠于人们的自发自觉,还需要有制度化的鼓励和引导机制协同合作方可实现。我国在民法中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维持社会秩序有很大的意义。通过法律一方面鼓励和支持诚信友爱的行为给人们一种引导,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法律来规范种种不诚实信用的行为,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社会成员诚信、友爱互相信任的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必然是充满活力的社会,充满活力的社会需要法制来疏导和规整。社会活力是历史进步和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是社会生产力持续增长的保证,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充满活力,往往以社会科技、经济的进步和发展为前提,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发展的社会,发展意味着疏导,法治就为这些冲突的解决提供了制度化正规化的途径。因此社会要充满活力就需要法律来调整和规范,建立良好的法治可以营造良性的竞争,实现和谐的社会环境,激发和保护社会活力,为创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最基本的特征,安定有序的实现更需要完善的法治作为保障,不仅需要刑法打击犯罪,维护秩序。还需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实施从根源上阻止犯罪的发生,从而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法律可以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恩格斯说:“在社会发展的某一个很早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是适应经济秩序的需要,维持社会秩序的主要力量。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一和谐社会最朴素的特征,曾经一度遭到严重破坏,现在必须通过法的介入来逐渐恢复。人与自然的和谐在远古时代是不自觉实现的,在科学技术和政治经济高度发展,人的欲望极度膨胀的今天,这种最古老、最朴素的和谐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引导,才能实现和谐的可持续发展。在利益的驱动下,人性常常是脆弱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的途径来控制人们违背环境的保护、资源的节约均需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去控制、规范人们的行为,这样才能更好的实现并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互动。 
  三、法治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建设和谐社会,首先需要建立健全民主法治制度。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民主法治制度本身就是一个最大的问题。它可以为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会公平、塑造诚信友爱的社会精神氛围创造一种基本的制度环境。现代社会关系主要依赖法律调整的社会需求,决定了和谐社会只能建立于法治基础之上。只有当法律至上的权威得到确立、法律本身符合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要求,也就是说,只有实现了实质法治,才能顺理成章地实现和谐社会。和谐社会一定是一个法治社会。要依靠法律制度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来保障和谐社会的实现,引导全社会的公民遵守这个法律,维护和谐的气氛。所以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律的支持,离不开法制的支撑。良好的法治环境可以在构建和谐社会当中发挥很大的作用。 
  (一)法治观念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思想基础 
  公民良好的法律素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条件,具有良好的法治观念是和谐社会每一个公民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每一个公民想问题、办事情,处理各种关系和矛盾,首先要有法治观念,要有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实践证明,公民法治观念的强弱,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法治水平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如果公民的法治观念淡薄,再健全的法制也是形同虚设。相反,如果公民的法治观念强,就在相当大程度上减少了法盲违法的现象。法治观念是公民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监督法律实施的认识前提,其在社会秩序的维护、社会稳定的保持等方面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良好的法治观念为社会和谐提供了最广泛的法律意识基础和最广泛的思想认识保障,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和意识准备。  教师论文发表
  (二)完善的法律体系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制度化依据 
  法治意义的法律是和谐社会的制度蓝图。和谐社会是社会的理想状态。只有将这种理想状态转化成为了若干具体而完备的法律规范,构成一系列法律制度,进而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和谐社会才获得了自己的制度根据。可以认为法治状态中的法律制度是和谐社会制度设计的法律化。在法治状态之下,完备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体系,为社会提供了最明确的行为规则和规则体系。良好的立法为人们严格依法办事创造了条件,为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提供制度化的根据。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设计蕴涵着和谐社会的理想。从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管理的角度上看,地区与地区之间难免会有冲突产生;农村与城市之间也会发生某种利益的冲突;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也还会有种种矛盾。从具体的社会生活来看,人与人之间还会产生各种矛盾。这些矛盾都需要通过立法的利益分配与利益调整来加以平衡。法律对社会利益的划分和调整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是利益分配与调整的制度基础。法律对于各种矛盾解决的制度设计,实际上也蕴涵着对于和谐图景的制度设计。(三)公正执法、公平司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治保障 
  仅有制定良好的法律是不够的,如果法律不能有效实施,就难以发挥定分止争、监督政府、保障权利的作用。在以民主法治为主要特征和谐社会建设中,无论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诚友爱的倡导,还是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的建立,都赖于国家机关通过运作公共权力来实现。在这个程中,如果执法和司法行为得当,就能够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有于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的建立,从而有利于和谐会的构建。如果运作不当,则有可能出现相反的效果,导致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和社会关系的不和谐。因为和谐社会必然是社会矛盾最小最少的社会。法治完备状态下的社会运行机制对于社会和谐来说是恒久而有效的保障。而公正执法为社会运行机制的正常运转提供基本保障。社会矛盾始终会存在,化解社会矛盾是社会发展中始终存在的重要任务。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矛盾运动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道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和谐社会的建设离不开一整套科学的纠纷解决机制。一个良好的秩序其实不是没有矛盾的秩序,而是一个有着良好的矛盾解决机制的秩序。法律的重要使命就是裁判纠纷,化解矛盾。在法治状态之下,依法裁判纠纷,直接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使己经产生的社会纷争能够及时得到解决,使不和谐的社会状态归于和谐。从解决矛盾意义上讲,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和谐社会需要长期维护,既要使新的矛盾少于发生,又要使己有的矛盾及时化解。法治正是在减少矛盾和解决矛盾这两个方面为长期和谐提供支持,成为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撑力量,随时发挥着重要作用。法治对于和谐社会来说是伴随始终的。即使是到了人类最美好的和谐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时代,法律也许没有了,但是由法律转化而成的社会规范照样需要;由法治转化形成的社会管理体制与机制依然存在。减少矛盾和解决矛盾始终是社会发展过程所必须的。可以说和谐社会在任何时候都需要法治或类似法治的规则之治作为保障。 
  (四)强有力的法律监督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环境 
  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无论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弘扬,鼓励劳动创造环境的形成,还是安定有序秩序的建立,都有赖于政府以公共财政为基础,以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通过运作国家政权组织的权力去实现。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政府的权力及其运作。但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伤人亦可自伤。权力运用得当,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弘扬有利于鼓励劳动创造的环境的形成,有利于安定有序的秩序的建立,因而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但是,如果权力运作不当,则有可能出现相反的结果,正如英国大法官丹宁所说:“社会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一旦被滥用,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教师论文发表因此在加强法治建设过程中,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非常必要,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证人民的利益免受侵害,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必要保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任重道远,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刻不容缓。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长期以来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是党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际,根据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特点、新要求做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概括,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社会建设理论的新发展。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这标志我们党和国家对民主和法治重要性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现状仍然问题重重,推进和加强法治建设的过程充满艰难险阻,需要我们花大力气去克服,但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是明确的,前景是光明的,加强法治建设也是不可动摇的,因为法治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我们别无捷径可以选择,只能毫不动摇地脚踏实地地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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